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安徽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
皖信联发„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
1、经过省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
2、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
3、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
第四条
成立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主要负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复核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1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信访问题类别分为若干评议团,承担对拟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评议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人员,保证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
第七条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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