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场鉴定验收
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种畜禽的各类种畜禽场(厂、站)均按本办法鉴定验收,并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经批准新建立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生产经营种畜禽前60日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势高燥,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二)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饲养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操作。
(三)种畜禽经营规模达到相应生产要求。
(四)生产管理和岗位责任明确,饲养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
(五)良种登记制度严格,畜禽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备。
(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无
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引种渠道正规,质量符合标准。引入的种畜禽必须来自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孵化场。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数量应与证票相符。
(八)出售的种畜禽必须出具引种证明和说明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生长发育的种畜禽卡片及防疫注射记录和检疫证明。
1第五条
验收范围
(一)种猪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下的种猪场及种猪的鉴定工作。
(二)种鸡场。省级负责验收祖代蛋种鸡场、祖代肉种鸡场以及饲养规模在35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10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200万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场。市级负责验收饲养规模在10000--35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20000套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5000--10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3000--5000套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200万羽的孵化场。县级负责验收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5000套的蛋种鸡场、1000--3000套的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万羽以下的小型孵化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鸡场、孵化场不予验收发证。
(三)种羊场。省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200只以上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50只以上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200只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50--150只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只以下的种羊场及种羊的鉴定工作。
(四)种兔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250只)。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1000只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120只)。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只以下的优种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
2兔存栏不少于50只)。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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