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场鉴定验收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山东省畜牧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的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批准建设的各类种畜禽场均应按本办法验收,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场验收发证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畜禽原种场、家禽祖代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一级繁育场由省验收发证;父母代种禽场,狐、貂、貉、犬、鹿、兔、鸽和猪的二级繁育场由省暂委托市地组织验收,报省审核发证;县(市、区)家畜改良站由市地组织验收发证;市地以上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乡镇家畜配种、改良站、单独孵化坊(场)、种畜禽配种专业户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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