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52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16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完善入学服务措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均衡,推动素质教育,为新乡基础教育“上台阶”、建设教育强市作贡献。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弱势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实行均衡编班,推动素质教育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收2014年小学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新乡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非新乡市区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新乡市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除以上四类对象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我市借读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招生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区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或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学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三)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

(四)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学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区,但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入学依据


(未完,全文共6620字,当前显示14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