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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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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03月31日15时59分32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计划物价

“招商引资”

“奖励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要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将延期至2010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财县[2008]135号)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第四条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激励加快发展原则。奖励资金充分体现财政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激励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未完,全文共2933字,当前显示9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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