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
(一)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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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未完,全文共1995字,当前显示5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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