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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

国务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村小水电的开发建设未专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程序,各地只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来套用,可能是理解的不同,目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根据多年从事农电工作实践经验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

二、

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

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在根据评审结论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1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要说明原由,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业主可根据批复情况,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

三、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的规定,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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