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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

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缴存的以备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防治的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缴存备用金。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备用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中央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审批发证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县(市)审批发证的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收存,委托的范围、时限、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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