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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管理处[小编整理]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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