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近年来特别是士宫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政联i2008]4号)规定,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二、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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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