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
发布:2008-4-1417:14|作者:dfhzdf|来源:我要社保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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