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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法律法规必过

领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保障法,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2.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①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救助、保护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②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利益方面。在遇到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赋予旅行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保险制度是强制法)

③旅行社应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3.《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旅游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生态效应。(旅游发展原则)5.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6.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受尊重权)7.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得到优惠

8.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9.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应遵守文明旅游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和配合义务、随团出入境义务

10.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给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告知和配合义务)

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3日内交齐,5日内补齐)

1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15.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订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6.对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制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是,经双发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7.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旅行组织注册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执业资格)

18.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19.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领队执业资格)

20.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

21.旅行社应当在旅行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22.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3.定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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