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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修)

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环境,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全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引进重点领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型电子信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海洋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包括: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七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主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紧缺人才,涉及编制问题,专项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发给《高层次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汕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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