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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临拆迁,如何获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在征收拆迁维权中,被征收人究竟享有哪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怎样行使、运用这些权利来保障自己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益,恐怕是对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最为重大且现实的问题了。法律,就是写满权利的宣言。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将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来逐一梳理一下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相信会对广大被征收人理清维权思路有实际的帮助。

第一,针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提出意见权”

《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被征收人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中,上述“提出意见权”是否得到落实,是需要政府举证加以证明的。被征收人通过行使这项权利,可以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就对涉案项目补偿方面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做到“知己知彼”这一目的十分有益。

第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要求听证权

《征补条例》第11条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这是针对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类项目所特有的程序。

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更具影响力的“提出意见权”和听证权。上海市的规定就指出,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改建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也就是说,上海市的规定是对《征补条例》规定的“升级版”,更加强调了对被征收人提意见、办听证权利的保障。

第三,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诉讼权

《征补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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