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五)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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