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青经投[2005]233号)、《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投[2006]338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现制定格尔木市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核准
1、项目核准需提交的相关资料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项目核准程序
①企业投资建设应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须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及《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②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③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④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准。(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⑤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3、项目核准条件及效力
⑴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空政策;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⑵项目申报手续
(未完,全文共3058字,当前显示9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