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学历)、类别变更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一〉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的条件(标准)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4]8号)文件。
(一)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
1、中学:“北京市xxx中学”或“xx县xxx中学”
2、小学:“北京市xx区xxx小学”或“xx县xxx小学”
3、中小学:“北京市xxx学校”“xx县xxx学校”
(二)取名范围
1、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
2、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
3、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
4、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
5、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x加“第x”字样;
6、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
1心小学”等字样。
(三)建议不使用的字词
1、“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它国家、地区名称,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2、人名和专有名词;
3、除“外国语”类词汇之外的学科、专业名称;
4、外文字样;
5、其他中小学使用过的名称及其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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