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篇
一、教育劳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
三、住房租赁业务
四、个人销售住宅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技术贸易
七、高校后勤服务
一、教育劳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卫生服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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