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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在20个工作日内(承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点击下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未完,全文共2490字,当前显示7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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