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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双代手续费返还的处理探讨

取得税局返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如何做

账务处理

2014-06-1605:42:34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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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该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该会计处理最为核心的地方在于对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的理解。本人认为财行[2005]365号之所说“收入”虽强调“单独核算”,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更多的是强调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在会计科目的选择上,我的观点如下:

1、首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邮件中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2、也可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收到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结转有关支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所得税汇算时只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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