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年审的通知
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工作告知单
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满100万元人民币或外商机构代表处,可登记备案1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登记备案2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3、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可登记备案3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交验单位(是指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机构代表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交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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