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2015年版)
附件1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纳入改造的河流应具备的条件
1.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河流综合规划)已批准,规划中欠缺河流生态内容的应予补充完善。
2.与沿河群众没有用水纠纷或可通过改造得到解决,明确了河流灌溉、供水要求和生态流量指标。
3.河道上没有违规电站或可在改造过程中消除,且至少有1座申请增效扩容改造的电站。
4.以河流为单元的改造方案各项措施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单项工程已获得许可或审批,资金筹措方案落实。
(二)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的条件
1.2000年之前投产、2001年之后水轮机和发电机均未进行技术改造,电站业主自愿申报。
2.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3.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综合规划。
4.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已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5.业主诚信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
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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