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山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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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做好工程保卫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编写大事记。
十四、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五、制订、修订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十
六、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水质监测制度。
五、财产器材管理制度。
六、安全保卫制度。
七、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在工程施工时,由管理筹备机构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全体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性,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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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组,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重要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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