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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京安监发〔2009〕3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

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

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

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须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章申请、许可与变更

第四条本市申请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8名(含8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项目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一名兼职教师最多可在2个培训机构任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

1.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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