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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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文书
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局管理规定》)以及12种行政许可文书,现将《市局管理规定》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具体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市局管理规定》,使其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规定内容,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
二、自今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今后各单位新招收或因工作调动的民警需要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各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文书由各单位按照市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听证文书由各单位参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听证文书式样,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四、各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其他文书,市局尚未制定统一式样的,或者市局制定的文书中的项目内容需要调整的,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部委文件已经规定相应文书的,仍继续适用。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分县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时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各执法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设定和公示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其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执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均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前,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的,总队、局、业务处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提请设立行政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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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意见书》,说明提请设立行政许可的具体理由,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经提请市局批准后,按照立法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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