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水资[2006]26号)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对地源热泵项目取水的审批。
二、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审批的地源热泵取水项目,必须经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行批复,批复后报我局备案。已经批复的项目请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及市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加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施工、验收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采灌不平衡及水质恶化现象,立即采取措施。
四、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论证,承接地源热泵取水论证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水利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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