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科基[2003]12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批准实验室的认定、整改和撤消;
4、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5、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已建成运行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6、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负责向科技部、教育部推荐;
7、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科委和市教委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认定、建设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市科委基础处、市教委科研处。第七条有关委、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行政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或部门)拟建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认定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办公室做好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4、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九条领导小组委托市科委、市教委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实验室建设的计划,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的办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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