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水质检测中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检测环境、财产的安全,克拉玛依市排水管理处水质检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检测中心所属各部门,必须遵守、严格按条例操作。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一)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二)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三)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四)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五)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六)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七)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储存和领用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的试剂贮存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相关台账,经常盘点,每月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库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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