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新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
料的通知
2005-01-0410:51为便于企业准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现就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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