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的问题与建议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与建议
王有龙
近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明确批复,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工作。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现有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布局,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水平,深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既体现了国际最佳实践与基本准则,又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条例》主要就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保险偿付最高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来源和运用、基金管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内容作了制度安排。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为全面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2至5倍。《条例》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全部存款提供保险。三是存款保险费率。投保机构需要交纳保险费,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费率标准。根据一般预测,大型商业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五左右,股份制等中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八左右,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十左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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