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200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因此,我们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应以能满足政府部门正确判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可行为依据,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深度应以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投资概算为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明确移民安置目标、标准;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制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初步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选定
(未完,全文共4140字,当前显示11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