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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2000]41号【发布日期】

2000-07-03【生效日期】

2000-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

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0〕41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三、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

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申请,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省财政厅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五、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省财政厅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省财政厅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六、

六、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七、

七、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省财政厅填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然后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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