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惠农政策
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原标题: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补贴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从2013年起每亩补助15元,其中: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的管护补助14.75元/亩,支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共管护0.25元/亩。国有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办理程序。①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合同登记造册;③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④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管护补助资金汇入公益林所有者“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集体的还需提供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村集体当年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79(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站)。
二、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1.退耕地还林原有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自行退耕还林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农户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约定。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生活费补助20元;一次性给予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退耕地还林任务,国家从2007年起暂不安排。
2.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兑付该年度生活费补助和管护费补助。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300元,封山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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