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关于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函》、《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复函》,特制订本办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需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第四条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为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受理机关为省直和中央在闽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事局(外专局)。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五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
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出入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经批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第七条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申请意见);
(二)《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
(五)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含教学、生活、证件、安全管理);
(六)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说明及图片资料以及申请单位与设区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定的有关出入境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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