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
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2010/05/25
为规范广东省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办学或培训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入出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及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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