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
(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
(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馆藏
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其他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三)博物馆和重要地级中心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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