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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文字〔1998〕1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

二、国家重点博物馆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安全消防;

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发掘及资料整理;

四、国家征集和收购三级以上(含三级)珍贵文物;

五、经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出土重要文物和馆藏二级品以上(含二级品)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维修、保护及安全、消防费。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调研勘测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考古发掘及资料整理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文物修复费、安全保卫费、资料(包括整理出版)费等。

三、文物技术保护费。主要包括前期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四、用于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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