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永善县城规划区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市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统
一、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布之日起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用地且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中央、省、市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永善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善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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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项目实施安置区域的划定及规划设计审查审核工作,拟订规划安置方案。
第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集体土地及房屋宅基地征收协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
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征地中涉及的具体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九条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土地及青苗补偿
第十条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永善县城规划区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为:1500元/亩,征地补偿倍数为30倍,即征地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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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水田、大棚蔬菜地,每平方米110元;
二、征收旱地,每平方米100元;
三、征收渔塘、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晒场、农用沟渠、田间道路等生产生活用地,每平方米90元。
选择宅基地配置安置的,被征收的原宅基地只补偿安置剩余部分的宅基地。
四、征收荒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按每平方米6元,水田按每平方米3元,旱地按每平方米2元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和耕作层恢复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每亩2500元,旱地每年每亩2100元。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经济作物苗圃按5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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