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
(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
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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