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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4-2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一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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