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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3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旅游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

从事水利工程(含农田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从事旅游行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银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

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在缴纳保证金时,各单位需在银行凭证上注明工程名称和缴纳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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