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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

附件1: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未完,全文共2356字,当前显示7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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