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193号
2010-12-8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
(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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