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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

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

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

第二章征收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第七条

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第十四条

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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