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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在公益林区内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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