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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分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活动。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派驻乡(镇)的林业工作站为辖区内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林业基金管理机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由林业主管部门与认种,认管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等级划分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根据生态区位的脆弱性和重要性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

一级保护(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除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性、更新性活动。

三级保护(一般保护)。除了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进行合理的改造,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九条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等级区域,并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或下达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建立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或林权所有单位可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序,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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