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07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01-13【生效日期】
1992-0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直接进行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属于一次性收费,还是属于经常性收费,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社会性证照收费);
(二)所有的事业性收费(包括事业单位的其它收费);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的经营性收费。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或个人在本省境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证明文件。没有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如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五条第五条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收费性质、项目、范围、标准;批准机关、开户银行和帐号以及年度审验记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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