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于2008-7-9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纷办
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国务院各有部门: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在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未完,全文共1996字,当前显示5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