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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收费标准及地区幼儿园

等级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长春市其他八个中心城市县(市)省级示范750600450市级示范650500350其他450350200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级证书;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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