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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处室: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1-03作者: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监察局文件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甬发改重点〔2007〕56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监察局,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非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重点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依法实施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

第七条市重点招标办负责监督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都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重点办申请,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可在其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决策。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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